2006年7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债权文书若经过公证 对方爽约可申请执行
  李先生问:
  我初涉商海,我的律师朋友提醒我,可以和我的债务人签订债权文书后再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。那样的话,一旦日后对方不守信,我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,而不必经过起诉。请问,我的律师朋友说的方法可行吗?
  本报作答:可行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,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但需要提醒你的是,公证债权文书若确有错误的,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。

  劳动争议仲裁“受挫” 再起诉案由有“说头”
  黄先生问:
  我与单位发生争议后,申请了劳动仲裁,但仲裁委员会却以我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未予受理。请问,我若去法院起诉的话,案由是否应为劳动争议?
  本报作答:你可以去法院起诉,但案由不一定是劳动争议。
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、决定或者通知,当事人不服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。
  具体为: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,应当受理;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,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,应当依法受理。
  据此,若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,则立案的案由肯定不是劳动争议。